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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排污許可的13條問答(上)
問:什么是排污許可?
答:排污許可,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法律文書形式,依法依規規范和限制排污行為,明確環境管理要求,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管執法的環境管理制度。
問:什么企業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
答:生態環境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明確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行業類別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但存在涉及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的,應當對其涉及通用工序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問:排污許可管理分哪些類型?怎么確定?
答: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一)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二)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三)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或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的具體范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執行。目前版本為2019年版。
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與排污許可管理如何銜接?
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排污許可制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的法律依據。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一般情況下是排污許可核發條件之一,對于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項目,雖無需辦理環評審批,但仍應落實相關環保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并按有關規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這是要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推動相關制度與排污許可制度的全聯動,實現排污許可管理的全覆蓋,貫穿固定污染源監管的全周期的要求。
問:《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與《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該執行哪個?
答:《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是生態環境部頒布實施的部門規章,二者均對排污許可管理領域政府、企業、社會公眾行為及其關系之間進行調控,制定、頒布、執行都應遵守《立法法》規定。在《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廢止或修訂前,與《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不一致的規定,應當按《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執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未明確作出規定且與排污許可制執行程序有關的內容,或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明確授權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的內容,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執行。